2026年9月,一则“妻子投诉医院未经同意抢救老公”的消息引发全网热议。一名务工男子在工地被挖掘机铲斗重伤右足,伤口深达骨质,皮瓣撕脱无血运,因失血过多陷入休克昏迷。工友拨打120送医并垫付住院费,同时通知了其妻子。医院经检查评估后,在患者昏迷、妻子尚未赶到的情况下,按照急救流程经院内负责人审批,立即实施清创和植皮手术,成功保住了男子的性命。 然而,妻子赶到医院后,非但没有劫后余生的喜悦,反而以“未经本人签字”为由投诉医院违规手术,并提出了索赔诉求。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家属签字实施手术,是否构成“非法施救”,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虽然这件事真假存疑,但是这种现象依然值得讨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般规则: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但法律同时设置了紧急救治的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包括: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在上述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到这起事件。患者因失血过多休克昏迷,根本无法自行表达意愿;妻子正在赶往医院的路上,医院无法及时取得其意见。这完全符合“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法定情形。医院经院内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手术,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在本案中,医生未经妻子签字实施紧急手术,不构成“非法施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设置紧急救治权的目的,正是为了在生死关头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当家属的决定权与患者的生命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优先。 但是,这起事件的本身依然让人们深思,万一那男人是条舔狗呢?举个例子,如果他挣钱的唯一目的就是给他妻子花,他意外身故能拿到百万赔偿,而他正常工作一辈子也赚不到一百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他会同意不对自己进行抢救,以便自己老婆能拿到巨额赔偿。大家怎么看呢? 赞同请转发,喜欢本文的话,欢迎关注活在信息年代哦:) 特别